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5日
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或增加工程量,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审查,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对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复核;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复核情况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并盖(公)章予以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四)需要变更设计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或“公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和实际情况,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七)由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需书面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报建设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本条程序办理。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
(一)工程变更增加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二)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党政班子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为同一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其中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需经分管县长审批;
(三)累计变更金额超中标价20%以上或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在结算审查时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行业监督部门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补充办法和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公管局会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负责解释。《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泾政秘〔2017〕50号)同时废止。